律师档案
刘永超
刘永超律师
天津 滨海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永超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7:17)    点击:359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里,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3、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

  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纳税收的税率之和)。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没有取得货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地补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该单位支付修路款时,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收据,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且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代付了修路费用,向代付单位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可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果道路是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6、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

  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装修成本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如果在计算转让收入时,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计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的,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并可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如果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永超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财税法律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永超律师,刘永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永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5207862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永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滨海新区律师 | 滨海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永超律师主页,您是第1756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