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麟)诉(王兴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7 14:48) 点击:362 |
(祁麟)诉(王兴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祁麟,男,42岁,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高梁桥路6号。 委托代理人王孟禄,男,49岁,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二巷51号。 被执行人王兴起,男,49岁,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万勃温泉山庄2栋7门301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三亚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执行的祁麟申请执行王兴起一案,申请执行人祁麟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王兴起的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兴起的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忠 执 行 员 左家锋 执 行 员 雷 俐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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