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香)诉(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经济合同纠纷纠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7 14:46) 点击:324 |
(曾祥香)诉(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经济合同纠纷纠 上诉人曾祥香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在一审中的诉求;二、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负担。 本案的主要事实:2002年7月24日,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为恢复三亚至港门经营线路,向曾祥香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曾祥香负责处理协调办理经营入户等有关手续及相关事宜。同年8月3日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又向曾祥香出具一份《关于购置三亚至港门班线车的通知》,委托曾祥香收集车辆,全权负责。后曾祥香以《委托书》及《关于购置三亚至港门班线车的通知》联系谢世贤等车主投资经营,并以收取三亚汽车站线路卡押金的名义向谢世贤等六人各收取25000元,合计150000元。曾祥香未将该款交给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也未向曾祥香支付任何报酬和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院生效的判决确认,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与曾祥香之间的委托书授权不明,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偿还谢世贤等到六人的汽车进站线路卡押金150000元,曾祥香负连带责任。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裁定并扣划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的存款156840元(含诉讼费、费6840元)支付给谢世贤等6人,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曾祥香赔偿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156840元及承担诉讼费464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案件一审诉讼费4649元由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4649元由曾祥香负担。 二、对于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诉求曾祥香赔偿损失156840元,曾祥香同意分期付给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95000元,余下61840元由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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